(2016)黔03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786号原告马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姚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