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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786号原告马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姚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嵩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