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3行初41号起诉人:何某。本院收到何某诉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状。其在诉状中称,其被南沈家桥村村民何宝珍收养后经户籍部门批将其将户口迁入南沈家桥村。后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批准,同意将其户籍由非转农。2011年5月南沈家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其作为南沈家桥村村民应享有同等的拆迁安置待遇。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雁塔区南沈家桥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但时至今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且与被诉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诉人连带支付其过渡费及经济发展用房红利88840元;2、依法判令二被诉人分配其80平米安置住房及15平米经济发展用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本案起诉人与被诉人就补偿并未达成协议,此类因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过程中的补偿标准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