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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44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