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晓芳、王雪峰与任爱萍、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芳,王雪峰,任爱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17号申请人吴晓芳。申请人王雪峰。被申请人任爱萍。被申请人XX。申请人吴晓芳、王雪峰与被申请人任爱萍、XX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爱萍、XX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以吴晓芳、王雪峰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区某某苑某某1室房产及现金人民币28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任爱萍、XX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二、查封吴晓芳、王雪峰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区某某苑某某1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志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