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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巧环与张超伟、张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巧环,张超伟,张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第437号原告李巧环,女,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超伟,男,44岁,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超民,男,48岁,住三门峡市。原告李巧环诉被告张超伟、张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李巧环提供的被告张超伟、张超民住址及通讯信息,不能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以及被告的地址,经本院核查,无法找到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该情形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巧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巧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