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公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盘锦美车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盘锦美车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公催字第35号申请人盘锦美车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盘锦美车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094016,出票人为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银行新乡分行,收款人为河南孟电集团热力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农行辉县市孟庄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出票金额为44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盘锦美车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郑州银行新乡分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李艳利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