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王修连与缪平、薛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连,缪平,薛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修连,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缪平,经商。被执行人:薛晓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缪平、薛晓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4860元,现被执行人缪平、薛晓云和申请执行人王修连已经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缪平、薛晓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48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