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1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王修连与缪平、薛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连,缪平,薛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修连,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缪平,经商。被执行人:薛晓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缪平、薛晓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4860元,现被执行人缪平、薛晓云和申请执行人王修连已经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缪平、薛晓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48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