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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特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特初字第37号申请人张萍、张婷、张一帆申请宣告李红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张婷,张一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5)宁法民特初字第37号申请人张萍,女。申请人张婷,女。申请人张一帆,男。法定代理人何满玉(系申请人奶奶),女。申请人张萍、张婷、张一帆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红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萍、张婷、张一帆诉称,被申请人李红英系申请人母亲,2012年10月申请人父亲张小明因病死亡后。2011年被申请人李红英精神失常离家出走,年幼的三个小孩张萍、张婷、张一帆由奶奶照顾至今,被申请人将近4四年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家属百般寻找,仍未找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未对申请人履行抚养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红英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红英,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原住保安乡石坝村4组,系申请人张萍、张婷、张一帆的母亲。李红英与张小明结婚生育三个小孩,2001年10月7日生育张萍,2004年8月1日生育张婷,2009年11月18日生育张一帆,张小明因重病死亡。被申请人李红英于2011年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虽然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已满三年。申请人张萍、张婷、张一帆一直由奶奶抚养。2015年11月3日,申请人张萍、张婷、张一帆向本院申请宣告李红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李红英失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红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红英至2011年1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小孩履行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5年11月8���在《人民法院报》发出李红英失踪的公告,李红英仍无音讯,故李红英失踪的事实成立。另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说明被申请人李红英的财产状况,本院不宜指定她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红英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登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