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汉邦实业有限公司、王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汉邦实业有限公司,王飚,胡小燕,魏娜佳,魏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25号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东,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王苏敏,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安徽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精细化工业园(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定代表人:王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飚。被告:胡小燕,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娜佳,女,汉族,住蚌埠市。被告:魏蓝,女,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汉邦实业有限公司、王飚、胡小燕、魏娜佳、魏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560元,减半收取20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江泽涵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