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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0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0840号原告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1号楼8层2单元903。法定代表人周文娟,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号院*号楼*层309。投资人贾淑帅。原告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奇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保密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有关人员落户北京事项,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共向被告支付17.5万元。华新文以被告名义出具了两份收据。《保密协议》第六条规定被告如果不能完成落户事宜,无条件退还原告支付的费用。由于被告不能完成落户事宜,被告退还了原告12.5万元,尚有5万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甲方的义务与责任:1、审核学生的申报资料,负责办理落户北京或事业编制事宜;2、负责与学员沟通办理详细流程和监督上级办理进度。乙方义务与责任:1、乙方方提交的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所需材料必须在一些相关的网站查询;2、乙方必须协助甲方一切工作操作流程,积极有效的完成甲方的安排。办理项目与收费标准:应届生(本科或硕士)落户,费用:本科23万元,硕士20万元。收费方式:甲方所收乙方费用,由甲方开具收据,乙方保存好收据或汇款转账凭条;乙方学生报名提交资料后,首付6.5万元,剩下的费用:拿到接收函之前交清所有费用。办理周期3个月左右。双方必须遵守代办户口及事业编制或工作的性质,懂得本行业的严厉。双方必须对此次操作绝对保密,若有一方违规,此协议终止,若是乙方泄密,乙方所付定金不给予退还,后果必须由泄密者负责;若是甲方操作不当,导致操作失败,甲方无条件的退还所有首期的费用。原、被告在上述《保密协议》上加盖了公章,甲方的主管负责人华新文亦在《保密协议》上签字。当日,原、被告还签订另外一份《保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方式落户事宜,费用55万元,乙方学生报名提交资料后,首付11万元。办理周期半年至10个月。其他内容与前述的《保密协议》内容基本一致。2013年5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2张,其中一份内称今收到学生许铮落户咨询费交来应届生就业落户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另一份收据写明今收到学生尚金峰代办户口咨询交来人才引进方式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原告称,被告未能成功办理落户事宜,已退还12.5万元,尚有5万元尚未退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保密协议》、收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应届毕业生就业落户和外来人才落户事宜应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严禁通过非法途径办理。原、被告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法,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无效。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尚未返还的人民币5万元。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到庭陈述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负担(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负担(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环球智库教育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华文众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恩强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