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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马珍晶、郑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珍晶,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4238号申请执行人马珍晶被执行人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23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辉(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38的存款人民币47223.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凌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