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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卢佳永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卢佳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刑终72号原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佳永。因本案于2015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卢佳永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浙041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6)浙0411刑初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敏玮审 判 员  曹铭千代理审判员  何 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