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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承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天泰建设有限公司,朱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集镇。法定代表人彭金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男,汉族,1982年5月29日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储修峰,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承文,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江民初字第1011号。上诉理由及请求:延期交房系因为青奥会及国家公祭日期间政府勒令停工三个月导致,该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能因此延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整个房地产业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均具有重大影响,且涉及范围较广,故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确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查明,朱承文诉称:2015年1月3日,其与天泰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其向天泰公司购买碧湖天辰苑2幢705室商品房一套,房屋交付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因天泰公司未按期交房,故起诉要求判令:天泰公司支付延期补偿金并赔偿损失合计1337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泰公司主张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需待案件在实体审理阶段进一步查明认定,亦不属于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类型。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