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唐学波刘小红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学波,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宜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学波,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福利村七社**号。被执行人:刘小红,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福利村七社**号。关于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学波、刘小红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学波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钓鱼台路9号附楼-3层240号房产(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000389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长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