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与高××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62号原告肖××。委托代理人王芸芸,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本院受理原告肖××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高××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其无经常居住地,其户籍地为本市河西区,故申请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高××向本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恩德东里42门109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户籍为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恩德东里42门109号。根据法律规定,无固定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地为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