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泽富与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富,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富,男,生于1962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法定代表人肖家富。申请执行人李泽富与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调解书已民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泽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偿还其欠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泽富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24执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李泽富可就剩余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兵审判员 李春英审判员 杨宁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木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