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少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张某某。监护人吴白田,农民。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范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范某某与张强为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儿张某某。200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范某某与张强离婚。2004年4月份,张强身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范某某于2004年12月2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某某现跟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范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范某某,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张某某之母。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范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范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系被申请人范某某之母。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范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当认定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范某某为失踪人;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范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