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兴柱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柱,邓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柱,农民。被执行人邓宗安,农民。本院在执行吴兴柱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宗安现砖厂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