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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兴柱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柱,邓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吴兴柱,农民。被执行人邓宗安,农民。本院在执行吴兴柱与邓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宗安现砖厂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7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卫东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周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