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崇翔与被告郭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翔,郭全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61号原告王崇翔,男,汉族被告郭全有,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崇翔诉被告郭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郭全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红旗区双桥小区8号楼1单元6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全有的住所地有新乡市红旗区双桥小区8号楼1单元6号,故本案应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全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天使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