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35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33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关于胡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现因被执行人李景群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