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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寻秋井与陈建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建卫,寻秋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建卫,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寻秋井,居民。再审申请人陈建卫因与被申请人寻秋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终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建卫申请再审称:寻秋井的违法行为造成陈建卫车辆受损和经济损失,寻秋井又向法院申请保全了陈建卫的车辆,同时给陈建卫造成了保全期间的经济损失。该损失陈建卫已经在原审中提供鉴定意见,证明陈建卫驾驶的货车在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的营运损失为21000元。寻秋井申请保全的财产额度,超出陈建卫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导致陈建卫再次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陈建卫要求寻秋井赔偿因其侵权造成的陈建卫的停运损失,合理合法。二审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是1999年2月13日施行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二审应适用新法作出判决。综上,陈建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寻秋井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形。陈建卫要求寻秋井赔偿车辆保全期间的营运损失,依法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并未废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不存在冲突,二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陈建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建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