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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傅惠民与郑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惠民,郑建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18号原告:傅惠民。被告:郑建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惠民诉被告郑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惠民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建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惠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