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傅惠民与郑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惠民,郑建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18号原告:傅惠民。被告:郑建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惠民诉被告郑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惠民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建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惠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美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