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祥与佘以华、扬州市荣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佘某某,扬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朱某,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2********,住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涵西村河*组*号。被告佘某某,男,1959年9月2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59********,住扬州市江都区镇北路***号*幢***室。被告扬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光军,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龙,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佘某某、被告扬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2元减半收取11076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翠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