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川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川,个体。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川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姑苏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刘川有期徒刑八个月,扣押的用于作案的HTC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刘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川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川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