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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金霞与张小斌、赵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霞,张小斌,赵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霞。被执行人:张小斌。被执行人:赵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艳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