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金霞与张小斌、赵艳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霞,张小斌,赵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霞。被执行人:张小斌。被执行人:赵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艳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