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组。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乡某村委某一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吕某(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克审 判 员 王成康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平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