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668号原告:王新民。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金花路2号1幢305室。法定代表人:寿培根。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新民与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民在收到我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其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