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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祁佳慧异议刘利伟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伟,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异14号案外人:祁佳慧,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申请执行人:刘利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伟申请执行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祁佳慧于2016年2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祁佳慧称,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1504室房屋,其于2013年10月与该被执行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同年11月27日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至今,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2年6月20日,案外人祁佳慧与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1504室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2013年11月27日淮北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1504室房屋购房款304582元,但未提供购房款转款银行转款单据。后案外人祁佳慧撤销该房屋备案。2013年6月1日淮北汉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据载明物业费1190元。申请执行人刘利伟与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签订争议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12年11月21日刘利伟将30万元转入倪梁生账户。本院认为,案外人祁佳慧与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1504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到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又撤销了该备案手续的行为是案外人祁佳慧真实意思表示,即其没有购买房屋的本意。申请执行人刘利伟在案外人祁佳慧撤销备案后才与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为借款30万元提供担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外人祁佳慧明知该房屋已备案给申请执行人刘利伟,仍然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显系不当,同时未提供付款304582元的银行转款单据,其所提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祁佳慧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涛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