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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包福平与张跃廷、陈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福平,张跃廷,陈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包福平。委托代理人包向阳,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廷。被告陈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福平与被告张跃廷、陈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福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宗 鸣审 判 员  黄云娣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