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军与陈步玺、陈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步玺,陈娟,陈军,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步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娟。委托代理人侯跃光。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张保红,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步玺、陈娟、陈军与被上诉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步玺、陈娟、陈军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步玺、陈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使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院送达手续合法,陈步玺、陈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传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步玺、陈军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大鹏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