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字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杨祥云与卞子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祥云;卞子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字675号原告杨祥云,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卞子振,男,46岁,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杨祥云诉被告卞子振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秋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