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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18号上诉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北路国秀路2号7号楼304。法定代表人赵新章,董事长、总经理。上诉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受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62号民事调解书至今仍合法有效,在外高桥公司应归还上诉人剩余股款12674487.58元状况下,其以虚构的“对账确认书”在(2014)浦执异字第67号案件中,以假充真为不再归还上诉人股款,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将其和邢春同列被告,诉请归还不当得利,系“发生新的事实”产生一个新的诉,与(2014)浦执异字第67号裁定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依法应当立案受理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卷材料表明,涉案纠纷受原审法院(2014)浦执异字第67号生效执行裁定书羁束。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