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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祖义与后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义,后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87号原告胡祖义,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被告后国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祖义诉被告后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祖义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祖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祖义撤回对被告后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祖义负担。审判员  陈政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啟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