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胡祖义与后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义,后国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87号原告胡祖义,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被告后国强,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祖义诉被告后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祖义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祖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祖义撤回对被告后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祖义负担。审判员 陈政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啟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