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王军强、李国强、马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王军强,李国强,马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负责人杨忠昌,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桂翼,系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军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李国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万明,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强、李国强、马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王军强、李国强、马万明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军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军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军强、李国强、马万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马春刚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恒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