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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叶吉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20号上诉人叶吉珍。上诉人徐宇彬。上诉人徐陈清。上诉人李长远。上诉人李畅。上诉人叶吉珍、徐宇彬、徐陈清、李长远、李畅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受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xx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纠纷,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上诉人李畅是否被认定为补偿安置对象,直接影响到上诉人是否享受到补偿安置利益120万元。本案是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发生的财产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上诉人李畅认定为补偿安置对象,并为其计算补偿安置利益1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