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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09号原告邓某某,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