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09号原告邓某某,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