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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艳华与李佑泉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法定监护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李某某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海洋赔偿原告贾某某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共计90143.2元,执行时扣除已付的2000元,案件受理费2381.76元由被告李某某的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承担。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一直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于2014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我院于当日作出(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4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1月14日申请人申请我院恢复执行,我院于当日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贾某某各项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0000元,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