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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永嘉县正德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正德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04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正德石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812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051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市浙东阀门制造公司台州分公司(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50×××10的存款人民币339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玲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