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特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彭某甲、彭某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59号申请人彭某甲。申请人彭某。监护人朱士兰。申请人彭某甲、彭某要求宣告王随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某甲、彭某诉称其父彭五生于2010年因病去世,其母王随玲自2011年11月份走失,下落不明,彭某甲、彭某现由其祖母朱士兰抚养。申请人彭某甲、彭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随玲为失踪人。经查,王随玲,女,1975年1月16日生,系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之母,王随玲于2011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王随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随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随玲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彭某甲、彭某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王随玲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随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