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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徐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3877号原告: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闫兵,系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银川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亮,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原告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01元,由原告平罗县宏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雷鸣人民陪审员龚春来人民陪审员朱航天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