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范洋与孟凡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洋,孟凡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范洋,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孟凡成,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凡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振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