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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黄盛鲜与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盛鲜,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黄盛鲜,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委托代理人梁永刚,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万安北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艳,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昌勇,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盛鲜诉被告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盛鲜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盛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盛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2元由原告黄盛鲜承担。审判员  吴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