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晓琴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琴,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990号原告:吴晓琴,女,汉族。被告:张琪,男,汉族。原告吴晓琴与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吴晓琴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晓琴负担。审判员 何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传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