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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赖顺明,江油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663号原告: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华。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顺明,男,生于1959年9月10日,汉族。第三人:江油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阙芝剑。委托代理人:张玲,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赖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效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绵阳佳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赖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 勇人民陪审员 兰 英人民陪审员 王占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