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祥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祥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07号原告鸡西市祥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凤文,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萍,女。被告郭健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祥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祥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市祥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