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泰诉被告郎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国泰;郎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黄国泰。被告郎平君。原告黄国泰诉被告郎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郎平君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泰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6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给原告写了欠条,口头约定一周内还款。但至今已超过一月多时间,被告不予还款,也不接原告电话。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自然状况;2、欠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未归还的事实。被告郎平君未答辩,亦无证据提交。法庭依职权调取了以下的证据:1、被告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的自然状况;2、杨某某(被告郎平君母亲)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对以上原告提交及本院调取的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郎平君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属其对质辩权的放弃,视为对证据无异议。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据上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注明:“今欠黄国泰现金1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予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经查被告郎平君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郎平君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在原告索要时,被告应及时偿还。被告不予偿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请求由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郎平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黄国泰的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郎平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亚丽审 判 员 赵 林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