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黄北兴与宁雪松、方远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北兴,宁雪松,方远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黄北兴。被执行人宁雪松。被执行人方远香。黄北兴与宁雪松、方远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北兴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雪松��方远香所有的6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宁雪松、方远香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