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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余恒珍与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恒珍,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16号申请执行人余恒珍,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程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东东溪路123号。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关于余恒珍申请执行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