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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峰与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于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于金生。本院在执行刘峰申请执行于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6940.59元,余款65929.41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金生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于监狱中服刑,对于剩余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15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作岩审判员  阎子佳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