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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钟锦周、潘泳妍等与谭蕾、谭树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锦周,潘泳妍,谭蕾,谭树开,李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钟锦周,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416。申请执行人潘泳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344。被执行人谭蕾,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88。被执行人谭树开,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被执行人李碧清,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48。申请执行人钟锦周、潘泳妍与被执行人谭蕾、谭树开、李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6)粤0705执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兆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